Menu

网站首页 关于浙远 动态资讯 工程案例 业务领域 服务中心 招贤纳士 联系我们
网站首页
动态资讯
保健食品注册审批转为行政许可 发布时间:2015-05-12 李克强总理5月6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要求进一步简政放权、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类别、把改革推向纵深,正式明确终结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会议另外决定:“按照依法行政要求,对保健食品注册审批等20项按程序转为行政许可”(原保健食品注册审批为“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庶正康讯研究获知:国务院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取消,可以采取直接废止、依法转为其他行政行为或政府职责、改为告知性备案等方式,但严禁以备案、登记、注册、年检、监制、认定、认证、审定、指定、配号、换证等形式变相设定行政许可,严禁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为名,变相恢复、上收已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 原保健食品注册审批为“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而新食安法已将保健食品的准入管理方式规定为“审备结合”。据此分析可知,未来保健食品的注册审批已明确为行政许可,而备案管理的那一部分政府职责或改为“告知性备案方式”,具体情况待CFDA出台具体管理办法之后尚可明确。 保健食品行政审批管理发展历程(简要)1995 年10 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食品卫生法》,其中第二十二条规定“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其产品及说明书必须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在法律层面明确保健食品需要审批。1996年3月卫生部颁布了部门规章《保健食品管理办法》,正式开始受理保健食品审批,产品批号字头为“卫食健字”,批文无有效期。1997年2月,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保健(功能)食品通用标准》GB16740-1997,1998 年卫生部批准了《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GB17405,从而使保健食品的研发、生产有章可循,有法可依。2003年5月卫生部停止受理保健食品审批,职能转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SFDA),同年10月SFDA正式开始受理保健食品审批申请,保健食品审批仍延续使用原卫生部的规则,产品批号字头为“国食健字”,批文无有效期。2005 年7 月SFDA依据《食品卫生法》和《行政许可法》颁布了《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并依此调整了保健食品行政审批(注册)的部分程序和技术要求,产品批号字头仍为“国食健字”,批文有效期五年,要求到期前须提出再注册申请,保健食品行政审批进入到新的阶段。2009年6月1日《食品安全法》开始实施,其中第五十一条规定“国家对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实行严格监管”、“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即保健食品审批的法律依据是国务院另行制定的《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该《条例》直到《食品安全法》开始修订仍未出台,此阶段保健食品的行政审批仍然依据《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开展。2014年2月17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目录中共涉及29个项目,保健食品注册审批位列其中列为“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2015年4月24日新修订《食品安全法》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并于2015年10月1日开始实施,其中第七十四条规定“国家对保健食品实行严格监督管理”,第七十六条规定“使用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以外原料的保健食品和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应当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保健食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制定。” 查看更多+
2014 中国医药互联网发展报告 发布时间:2015-03-27 日前,中国医药物资协会医药电商分会向行业发布《2014 中国医药互联网发展报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CFDA)官网数据显示,截止2014年12月底,《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中的第二方批发交易类B2B证书共83张,其中获证的以药品生产企业及批发企业为主,也有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及批发企业。2014 年的国内医药行业尚未有一家医药 B2B 交易网站能独霸市场。在获得《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B2B 证书的企业中,湖北九州通和安徽华源在第一梯队,运营时间早,分别是 2000 年和 2003 年,有国企背景或已是上市公司,并在不断更新升级发展。发展至今,B2B平台所实现的市场规模却十分有限,且销售并不突出。以下为选摘自《报告》的获得互联网药品交易 B2B 资格的企业名单1.国药控股浙江有限公司 (浙B20140006)2.浙江尽心医药有限公司 (浙B20140005)3.药药好(杭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浙B20140004)4.河南省越人医药有限公司 (豫B20150002)5.民生药业集团河南德尔康药业有限公司 (豫B20150001)6.郑州中原医疗器械城股份有限公司 (豫B20090002)7.南京聚力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苏B20120004)8.山东大舜医药物流有限公司 (鲁B20100002)9.浙江海派医药有限公司 (浙B20130003)10.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粤B20110003)11.广东百氏福药业有限公司 (粤B20090001)12.江苏柯菲平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苏B20130003)13.江苏阳生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苏B20120003)14.江苏可一医药有限公司 (苏B20090001)15.云南佳能达医药有限公司 (滇B20120003)16.澄江县正飞中药材有限责任公司 (滇B20110003)17.国药控股广州有限公司 (粤B20120002)18.安徽立方药业有限公司 (皖B20080001)19.江苏康之捷医药有限公司 (苏B20120002)20.江苏柯菲平医药有限公司 (苏B20080001)21.上海复迅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沪B20080001)22.云南东融滇西中药材物流经营有限公司 (滇B20120002)23.台州上药医药有限公司 (浙B20140003)24.华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浙B20110002)25.浙江英特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浙B20100001)26.广州医药有限公司 (粤B20110002)27.重庆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渝B20140003)28.苏州康民医药有限公司 (苏B20140003)29.徐州淮海药业有限公司 (苏B20100001)30.山东瑞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鲁B20100001)31.上海地狗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沪B20140003)32.昆明鑫源堂医药有限公司 (滇B20110002)33.成都拜欧药业有限公司 (川B20110002)34.四川科伦医药贸易有限公司 (川B20100001)35.浙江珍诚医药在线股份有限公司 (浙B20120001)36.广东二天堂药业有限公司 (粤B20120001)37.国药控股河南股份有限公司 (豫B20120001)38.无锡市凯顺医疗器械制造有限公司 (苏B20120001)39.云南东骏药业有限公司 (滇B20120001)40.浙江为诚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浙B20130002)41.广东康泽药业有限公司 (粤B20130002)42.湖南医电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湘B20130002)43.江苏澳洋医药物流有限公司 (苏B20130002)44.北京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 (京B20130002)45.四川合纵医药有限责任公司 (川B20130002)46.浙江佰和医药有限公司 (浙B20140002)47.重庆桐君阁股份有限公司 (渝B20140002)48.江苏康缘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苏B20140002)49.鄂尔多斯市亿利医药有限责任公司 (蒙B20140002)50.保定市保北医药药材有限责任公司 (冀B20140002)51.上海欧思蔚奥医疗器材有限公司 (沪B20140002)52.四川省多邦医药贸易有限公司 (川B20140002)53.浙江康恩贝医药销售有限公司 (浙B20130001)54.广东康之家药业有限公司 (粤B20130001)55.湖南时代阳光医药健康产业有限公司 (湘B20130001)56.徐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苏B20130001)57.青岛百洋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鲁B20130001)58.国药集团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京B20130001)59.上海复迅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沪B20130001)60.成都一零一医药有限公司 (川B20130001)61.浙江鸿汇医药物流有限公司 (浙B20110001)62.东莞市新文医药有限公司 (粤B20110001)63.华润河南医药有限公司 (豫B20110001)64.湖南商康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湘B20110001)65.江西开心人医药物流有限公司 (赣B20110001)66.甘肃惠森药业发展有限公司 (甘B20110001)67.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鄂B20110001)68.云南省医药有限公司 (滇B20110001)69.四川省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川B20110001)70.杭州沃奇医药有限公司 (浙B20140001)71.广东百氏福药业有限公司 (粤B20140001)72.河南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 (豫B20140001)73.重庆科友医药有限公司 (渝B20140001)74.湖南泰阳医药发展有限公司 (湘B20140001)75.安徽华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皖B20140001)76.中健之康供应链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苏B20140001)77.通辽东方利群药品有限公司 (蒙B20140001)78.瑞阳制药有限公司 (鲁B20140001)79.东北制药集团供销有限公司 (辽B20140001)80.石药集团河北中诚医药有限公司 (冀B20140001)81.上海天呈医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沪B20140001)82.云南太阳鸟药业有限公司 (滇B20140001)83.四川省科欣医药贸易有限公司 (川B20140001)B2B医药电子商务个案分析2014年,九州通将药品电商提升为战略业务,继续进行优势资源整合,继续推动电子商务平台升级。 2011 年,九州通电子商务从 1.0 平台跨越到了 2.0 平台。到2012 年底,整个集团 12 家二级公司、2 家三级公司已经成功上线了 B2B2.0 系统,公司和客户关系的稳定性和粘性进一步提高。2012 年,公司 B2B 业务实现了将近 11 亿元的销售,其中终端客户销售占了 7.5 亿元,电子商务终端客户扩展到了 7891 家。2013 年,九州通继续推动平台转向 B2B3.0,将分布式区域架构进行有效整合。2014年,九州通充分发挥九州通的先行优势和仓储配送优势,电子商务升级为企业核心战略。珍诚医药是国内第一家 B2B 型的医药电子商务企业,2006 年后介入电子商务,把药品批发的工作搬到了网上,面向单体零售药店等市场群体。珍诚医药倍受业内看好,不断获得大规模资金注入,2013 年 7 月,国药集团 9000 万元入股珍诚医药,2014年获得多家机构、新老股东合计1亿多元的注资,2014年12月3日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斥资2.71亿元受让30.81%的股权,入股珍诚医药。此外,目前还有成都拜欧药业、商康医药、悦康源通、101医药等企业在发展 B2B 业务。B2B医药电子商务的未来趋势目前来看,药品生产、批发企业与零售企业仍以传统的商业逻辑看待药品流通的发展,且B2B电商平台仅是作为附属于生产、批发企业的一个小部门,服务于线下,多数无法独立运作,其业务的开展受制于企业的配套制度及激励政策,所展示的产品也受限于企业所生产的产品。这也是医药B2B电商开展难度大的重要原因。目前医药B2C市场的发展非常抢眼,这让药品生产企业认识到互联网渠道的重要性、便捷性,特别是在打破地域限制方面有着不容置疑的优势,加之电子交付手段的完善,及大型药品生产企业在物流能力上的提升,药品生产企业在开展医药B2B电商方面已经有了完备的基础条件。随着政策对医药市场交易透明度要求的提高及B2C市场的壮大繁荣,未来将是医药商品大宗交易的最佳平台。目前国内医药 B2B 领域总体成长缓慢,主要原因一是企业普遍缺乏技术战略,对营销的理解不如医药工业有深度,对商业模式探索太少。而针对于医药B2B电商的发展模式,药品生产企业应把医药B2B电商独立成一个部门,配套完整的人才团队、技术支持及激励政策进行分销业务。第三方独立平台发展医药B2B电商拥有很好的前景,在有足够的资金构建完整供应链的前提下,这类平台性质中立,运作不受药品生产企业的约束,且产品内容会更加丰富,更能获得药品零售企业的青睐。 查看更多+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5-03-27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减少和避免不安全食品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不安全食品是指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其他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第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义务,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收集、分析食品安全信息,依法履行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义务。第四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不安全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不安全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建立由医学、毒理、化学、食品、法律等相关领域专家组成的食品安全专家库,为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提供专业支持。第六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汇总分析全国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信息,根据食品安全风险因素,完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措施。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收集、分析和处理本行政区域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信息,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食品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制定行业规范,引导和促进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履行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义务。鼓励和支持公众对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等活动进行社会监督。第二章 停止生产经营第八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采取通知或者公告的方式告知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消费者停止食用,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控食品安全风险。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停止生产经营不安全食品的,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不安全食品。第九条 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发现食品经营者经营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相关经营者停止经营不安全食品。第十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网络食品经营者经营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应当依法采取停止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措施,确保网络食品经营者停止经营不安全食品。第十一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的不安全食品未销售给消费者,尚处于其他生产经营者控制中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追回不安全食品,并采取必要措施消除风险。第三章 召 回第十二条 食品生产者通过自检自查、公众投诉举报、经营者和监督管理部门告知等方式知悉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应当主动召回。食品生产者应当主动召回不安全食品而没有主动召回的,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第十三条 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的严重和紧急程度,食品召回分为三级:(一)一级召回:食用后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严重健康损害甚至死亡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24小时内启动召回,并向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召回计划。(二)二级召回:食用后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一般健康损害,食品生产者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48小时内启动召回,并向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召回计划。(三)三级召回:标签、标识存在虚假标注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72小时内启动召回,并向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召回计划。标签、标识存在瑕疵,食用后不会造成健康损害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应当改正,可以自愿召回。第十四条 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召回计划召回不安全食品。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食品生产者的召回计划后,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对召回计划进行评估。评估结论认为召回计划应当修改的,食品生产者应当立即修改,并按照修改后的召回计划实施召回。第十五条 食品召回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食品生产者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具体负责人、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二)食品名称、商标、规格、生产日期、批次、数量以及召回的区域范围;(三)召回原因及危害后果;(四)召回等级、流程及时限;(五)召回通知或者公告的内容及发布方式;(六)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义务和责任;(七)召回食品的处置措施、费用承担情况;(八)召回的预期效果。第十六条 食品召回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食品生产者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具体负责人、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二)食品名称、商标、规格、生产日期、批次等;(三)召回原因、等级、起止日期、区域范围;(四)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义务和消费者退货及赔偿的流程。第十七条 不安全食品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销售的,食品召回公告应当在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和省级主要媒体上发布。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发布的召回公告应当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链接。不安全食品在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销售的,食品召回公告应当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和中央主要媒体上发布。第十八条 实施一级召回的,食品生产者应当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召回工作。实施二级召回的,食品生产者应当自公告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召回工作。实施三级召回的,食品生产者应当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召回工作。情况复杂的,经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同意,食品生产者可以适当延长召回时间并公布。第十九条 食品经营者知悉食品生产者召回不安全食品后,应当立即采取停止购进、销售,封存不安全食品,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生产者发布的召回公告等措施,配合食品生产者开展召回工作。第二十条 食品经营者对因自身原因所导致的不安全食品,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其经营的范围内主动召回。食品经营者召回不安全食品应当告知供货商。供货商应当及时告知生产者。食品经营者在召回通知或者公告中应当特别注明系因其自身的原因导致食品出现不安全问题。第二十一条 因生产者无法确定、破产等原因无法召回不安全食品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的范围内主动召回不安全食品。第二十二条 食品经营者召回不安全食品的程序,参照食品生产者召回不安全食品的相关规定处理。第四章 处 置第二十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因停止生产经营、召回等原因退出市场的不安全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处置措施。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处置不安全食品的,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依法处置不安全食品。第二十四条 对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腐败变质、病死畜禽等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不安全食品,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就地销毁。不具备就地销毁条件的,可由不安全食品生产经营者集中销毁处理。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集中销毁处理前,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第二十五条 对因标签、标识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可以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第二十六条 对不安全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能够实现资源循环利用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二十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不安全食品处置方式不能确定的,应当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意见进行处置。第二十八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如实记录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的名称、商标、规格、生产日期、批次、数量等内容。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不安全食品的,应当通知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或者召回,采取相关措施消除食品安全风险。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的食品可能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可以开展调查分析,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积极协助。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第三十二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的不安全食品存在较大风险的,应当在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情况。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定期或者不定期报告不安全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情况。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交的不安全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报告进行评价。评价结论认为食品生产经营者采取的措施不足以控制食品安全风险的,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采取更为有效的措施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第三十五条 为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风险,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发布预警信息,要求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不安全食品,提示消费者停止食用不安全食品。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不安全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情况记入食品生产经营者信用档案。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有关不安全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的规定,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相关规定处理。第三十八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不立即停止生产经营、不主动召回、不按规定时限启动召回、不按照召回计划召回不安全食品或者不按照规定处置不安全食品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九条 食品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不配合食品生产者召回不安全食品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未按规定履行相关报告义务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一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处置不安全食品,食品生产经营者拒绝或者拖延履行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二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未按规定记录保存不安全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情况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不免除其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法律责任。食品生产经营者主动采取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违法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依法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第七章 附 则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保健食品。食品生产经营者对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的食用农产品的停止经营、召回和处置,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查看更多+
中裕新药收获中国第一个FDA突破性疗法认定 发布时间:2015-03-27 根据中裕新药最新公告,其研发中的艾滋病新药TMB-355静脉注射型获得美国食品药物管理局(FDA)核准突破性治疗资格,TMB-355(ibalizumab)静脉注射型应用于多重抗药性病人获得突破性治疗资格(Breakthrough Therapy)。随后,美国FDA将指定专人协助与公司沟通及指引本药物之上市发展各项开发计划。 在此之前,艾滋病新药TMB-355(ibalizumab)静脉注射型已获得美国FDA核准快速审查以及孤儿药两项资格。 查看更多+
中源协和干细胞新药审评状态倒退 发布时间:2015-03-27 国家食药监总局(CFDA)网站显示,中源协和重磅干细胞药物脐带间充质干细胞抗肝纤维化注射液的审评状态倒退,从“在审批”重新退回到“在审评”,短期能否获批临床存疑。该药申报状态在上周变为“在审批”后股价连续走高,市场期待这是干细胞新政发布后第一个获批临床的干细胞药物。 CFDA网站显示,该药物的临床申报于3月5日变更为“在审批”,但却在昨日退回“在审评”。公开资料显示,在审批意味着药品已提交CFDA签字,按照其他药品申报流程有望于1-2月内获批;而“在审评”则意味着药品尚在CFDA技术审批部门进行技术审评,产品获批时间难预料。 脐带间充质干细胞抗肝纤维化注射液用于肝纤维化治疗。我国有慢性病毒性肝炎患者 2000 万人,乙肝病毒携带者 1.2 亿人,是目前我国患病率最高的肝脏疾病。此外酒精肝、脂肪肝、药物性肝炎的发病率也显著上升。肝纤维化患者约 7000 万人。目前治疗并无特效药物。市场潜力规模巨大。 值得一提的是,截至目前我国政策法规在干细胞领域尚处空白,严重制约了相关药品的研发申报。日前,国家科技部发布了《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干细胞与转化医学重点专项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启动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干细胞与转化医学”重点专项试点工作,加强干细胞基础与转化方面的投入与布局。 查看更多+
地址:苏州市高新区科技城软件园8号楼一层
邮箱:office@szzytech.com
电话:0512-66806815
Copyright © 2024  苏州浙远自动化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ICP备案号:苏ICP备15002057号-1